校工字[20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教职工社团发展和规范化管理,发挥教职工社团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营造健康、和谐、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社团,是以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提升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开展有利于教职工心身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社团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职工社团的登记、审批、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团会员及其负责人
第五条 凡学校在职教职工,身体状况允许,具有某一方面特长或爱好,承认本办法和想加入社团章程者,均可申请参加社团,且每人最多可参加两个社团。
第六条 社团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社团工作及其负责人监督、批评和建议权;有向校工会反映社团情况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各项待遇和奖励;
(四)有退团自由。
第七条 社团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承认社团章程,服从社团领导,执行社团决定;
(三)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按时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认真完成社团的工作任务;
(五)按时缴纳团费。
(六)视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活动。凡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八条 教职工社团负责人由社团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特殊情况由校工会直接选任)。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
(三)有一定的社团工作经验,热心社团工作;
(四)积极支持会员的纳新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撤销
第九条 教职工社团由校工会负责审批登记。提出成立申请时,社团负责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社团登记申请表;
(二)社团章程;
(三)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方式和时间安排等);
(四)10人(含)以上会员名单;
(五)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全校只设置一个。
第十条 教职工社团章程包括的内容:
(一)社团名称(汉口学院XX协会或团、队);
(二)社团性质和宗旨;
(三)社团的组织机构;
(四)负责人产生的条件、程序及职责;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社团活动的形式、活动场所、组织纪律、会议等;
(七)经费的来源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社团如有合并、更改名称、更改登记备案事项的,应向校工会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变更。
第十二条 教职工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工会有权予以撤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院纪院规;
(二)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三)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长期管理混乱;
(五)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社团根据各自的章程和活动计划开展活动并及时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各社团每年年终须向校工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校工会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校工会定期对教职工社团工作进行检查。各社团要主动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校工会视情况开展社团活动考核评优活动,对评为优秀的社团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为鼓励社团负责人服务职工的积极性,校工会每年对管理规范、活动正常的社团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团员缴纳的团费;
(二)合法途径的赞助和募集;
(三)校工会资助的年度活动经费;
(四)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获得的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 校工会资助社团活动经费办法:年基本活动经费:10-15人社团1000元;16-20人(含)社团1500元;20人以上社团2000元,且每增加1人,增拨50元,最多增至3000元。上述经费平均于每年6月、12月份划拨。
第二十条 以社团名义参加院外重大比赛需资助时,由社团提出申请报校工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费只限于社团开展活动,以励行节约、量入而出为原则,由社团自主管理和支配。所有经费收支要有专人管理,做到账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不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汉口学院教职工社团登记申请表
社团名称 |
|
|
社团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姓名 |
|
部门 |
|
|
手机 |
|
|
电话 |
|
|
邮箱 |
|
|
成员人数及名单 |
|
|
申请成立社团的简要理由(附社团章程) |
|
|
工会意见 |
年 月 日 |
- 上一篇:汉口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 下一篇:汉口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