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字[20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18〕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汉口学院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的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基本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工会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工会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并及时存入工会银行账户,全部留存开支使用。加强与学校党政部门的沟通,通过财政划拨方式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法依规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证明拨缴经费收入的合法性。
工会要加强与本单位行政部门的沟通,根据单位年度工作和经费计划,统筹安排工会活动和行政补助收入。对因工会经费不足确需单位行政予以补助的,应在制定活动计划和编制经费预算之前征得单位行政和主要负责人的同意。行政补助收入要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教职工业余文化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的消耗用品支出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支出。如: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
专项业务费、其他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用于各级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如职工集体福利开支,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十五条 以上核定的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各级工会要根据工会经费结余情况和单位实际,确定支出标准,量入为出地安排好工会活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九条 工会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工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一条 工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开展文体活动,要有经费预算、活动通知、实施方案以及参加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文件;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劳务费及补贴等,要有签领单;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奖励设置不得擅自突破标准、范围和次数;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的获奖人员不得重复奖励;组织慰问活动要制定细则、统一标准、完善手续;组织活动等确需用餐的,须提供就餐人员名单、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负责对全校各级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汉口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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